在一个稳妥年度内,归于居民医保基金付出规模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2万元,超越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当。
(一)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规范,以及起付规范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份额付出的费用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规范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规范为600元/次;起付规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当。起付规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付出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付出95%。
1、一般门诊统筹:一个稳妥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契合根本医疗稳妥规则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付出5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付出40%。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运用医治精神病药品时所产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付出8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付出85%。
3、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门诊产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医治费和抗贫血医治药费,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可享用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规范为800元/年,起付规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当,超越起付规范的费用,按住院结算方法付出。一起实施限额办理:后需进行抗排挤医治限额规范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今后50000元/年;血友病医治限额规范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限额规范为15000元/年。
(三)“二次补偿”待遇。每年将依据居民医保基金出入状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2012年度“二次补偿”规范为: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越2万元以上部分的50%,次年1月开端可到市医保中心请求补助,最高补偿限额不超越1.5万元。一起,享用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自付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归入“二次补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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